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7-2條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新增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
修法理由 |
一、本條新增。 二、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本法除有個別具體之規定,尚乏一般性之原則,適用上易生困擾。實務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之判決。但不如明定具體條文為宜,增訂第一項規定,俾利適用。 三、情事變更原則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例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亦宜準用,爰增訂第二項。 |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增訂條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本法除有個別具體之規定,尚乏一般性之原則,適用上易生困擾。實務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之判決。但不如明定具體條文為宜,增訂第一項規定,俾利適用。
三、情事變更原則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例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亦宜準用,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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