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7-2條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新增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修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本法除有個別具體之規定,尚乏一般性之原則,適用上易生困擾。實務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之判決。但不如明定具體條文為宜,增訂第一項規定,俾利適用。

三、情事變更原則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例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亦宜準用,爰增訂第二項。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增訂條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本法除有個別具體之規定,尚乏一般性之原則,適用上易生困擾。實務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之判決。但不如明定具體條文為宜,增訂第一項規定,俾利適用。

  三、情事變更原則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例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亦宜準用,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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