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8條規定:
刪除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28條: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刪除 |
刪除理由 |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民國88年4月2日刪除條文
條文 (刪除)
理由-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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