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30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30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刪除 |
刪除理由 |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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