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34條規定: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34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刪除 |
刪除理由 |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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