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36條規定: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36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刪除

刪除理由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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