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36條規定: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36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刪除 |
刪除理由 |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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