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38條規定: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38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刪除 |
刪除理由 |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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