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修法理由 |
原條文末句規定其契約「視為「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即認契約為成立,忽視當事人之真意,爰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張,俾能符合訂約者之原意。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理由-原條文末句規定其契約「視為「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即認契約為成立,忽視當事人之真意,爰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張,俾能符合訂約者之原意。
=民國89年4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理由-「訂金」係「定金」之誤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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