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修法理由

原條文末句規定其契約「視為「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即認契約為成立,忽視當事人之真意,爰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張,俾能符合訂約者之原意。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理由-原條文末句規定其契約「視為「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即認契約為成立,忽視當事人之真意,爰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張,俾能符合訂約者之原意。

=民國89年4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理由-「訂金」係「定金」之誤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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