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刪除

刪除理由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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