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58條規定: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刪除 |
刪除理由 |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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