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58條規定: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刪除

刪除理由

本條移列為條文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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