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九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姻親親系及親等定義

04 Apr, 2016

民法第970條規定: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說明:

 

本條係「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性規定。簡單來說,「姻親的親係及親等從其配偶」。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具有血緣關係,像是父母、祖父母、叔伯等血緣關係。姻親則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像是公婆、岳父母、女婿等。而血親可分為直系及旁系之血親。姻親係基於結婚關係而成立親屬關係,因此,關於親系及親等作為親疏遠近之標準,關於該人與配偶血親之親系及親等,法律上即係從「其配偶」或「其與配偶」間之關係。

 

按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3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民法第970條有明文規定。又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之1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之4前段、第107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收養人李玉德之配偶為馮蕭丙金,被收養人陳耀宏之配偶為陳馮庚妹,而馮蕭丙金為陳馮庚妹之母親…故被收養人陳耀宏為收養人李玉德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被收養人陳耀宏為收養人李玉德之直系姻親,且非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揆諸首開法律規定,收養人李玉德不得收養直系姻親之被收養人陳耀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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