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註釋-遺產管理

11 Apr, 2017

民法第1152條規定: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說明:

民法第1152條為解決公同共有遺產在分割前的管理問題,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管理機制。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提供對於公同共有的遺產管理的解決方案。此條規定,當多名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時,可以由繼承人中相互推舉一人擔任管理者,負責協調、處理和管理整個共有的遺產。繼承人可以從他們中間互相推舉一人來管理遺產。這使得遺產的日常管理更為高效,避免了因需要所有繼承人共同決策而可能出現的延誤和困難。

 

公同共有遺產的管理

 

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屬於所有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為避免管理上的不便,允許繼承人中的一人獲得管理權。在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須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行使權利,常有不便之處,因此本條即是為解決此一問題,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3年上字第344號要旨: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時,管理人當然有向承租人請求支付租金及返還租賃物之權,即使未互推一人管理,如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亦得單獨行使此項權利。

 

管理人的選任與法律地位

 

管理人的選任基於繼承人之間的互推,不需要外部干預,這增加了處理遺產的靈活性。而關於本條管理人與全體繼承人關係係為委任關係,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0年上字第1955號要旨:「未經分割之遺產,經各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者,此項管理權係基於委任契約而發生,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任人本得隨時予以終止。」

 

管理人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委任關係。這意味著其他繼承人隨時可以終止該委任關係,但這應通過合適的法律過程進行。允許從繼承人中選出一名管理人可以提高遺產管理的效率,特別是在涉及大量資產或複雜資產的情況下。

 

管理權限

 

管理人擁有向租客請求支付租金、返還租賃物等權利,這些通常是遺產管理的一部分。管理人需按照委任的義務行事,包括適當管理遺產並在必要時向其他繼承人報告。

 

在實際操作中,選任遺產管理人時,繼承人應確保被選出的管理人具有必要的能力和信譽來管理遺產。此外,管理人應保持與其他繼承人的良好溝通,以確保遺產的管理決策透明且得到支持。總之,民法第1152條提供的管理機制旨在簡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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