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遺囑撤回
民法第1221條規定: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說明:
民法第1221條的規定強調了遺囑人在遺囑成立後若有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行為,則在相牴觸的部分,原有的遺囑將被視為撤回。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解決遺囑與遺囑人後來的行為之間的矛盾。當遺囑人的後續行為與之前制定的遺囑存在相牴觸時,法律規定遺囑的相牴觸部分將被視為已經撤回,以確保後來的行為能夠真實反映遺囑人的當前意願。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基於尊重遺囑人最終意願的法律原則。
行為的定義
這裡的「行為」包括遺囑人在生前進行的任何法律行為,例如贈與、出售財產等,只要這些行為與遺囑的指示相牴觸。
「行為」在此條文中指的是遺囑人生前的任何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與或其他形式的財產處分。這些行為如果與遺囑內容相牴觸,則有可能導致遺囑在相應部分被視為撤回。
牴觸的標準
「牴觸」不必涉及使遺囑完全無法執行的情況,只需後來的行為與遺囑的旨意基本不兼容即可。例如,如果遺囑指定某財產留給某人,而遺囑人後來將該財產賣給了另一人,則此部分的遺囑被視為撤回。
民法第1221條規定,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後進行了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行為,則在牴觸的部分,遺囑被視為撤回。這意味著後來的行為優先於先前的遺囑,尤其是當後來行為顯示出遺囑人有明確改變遺囑內容的意圖時。
遺囑與行為的解釋
在判斷是否存在牴觸及其範圍時,需要進行適當的法律解釋,這不僅涉及遺囑的解釋,還包括對遺囑人行為的解釋。牴觸不僅限於使遺囑完全無法執行的情況,即使是部分牴觸,只要後行為清楚地顯示遺囑人意圖改變原有遺囑安排,這也被視為有效的牴觸。
尊重遺囑人的意願
最終的法律解釋應優先考慮遺囑人的意願和目的,以確保遺囑的執行能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最後意志。判斷是否存在牴觸以及牴觸的範圍,既是遺囑解釋的問題,也是遺囑人生前行為解釋的問題。法律實踐中,對遺囑及相關行為的解釋需要基於尊重遺囑人最終意願的原則來進行。
這條法規的存在,確保了遺囑能夠靈活地反映遺囑人在生命晚期可能發生的意願變化,從而更好地保護遺囑人的權益。
解釋遺囑及生前行為時,需要全面考慮所有相關情事,合理判斷遺囑人的真實意圖。這種判斷應基於尊重遺囑人的自主權和最後意願,確保遺囑內容真正反映遺囑人的意願。
這一規定的存在強化了遺囑人對其遺產的控制權,允許他們根據生命後期的變化調整遺產分配的決定,並確保這些變更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和尊重。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定有明文。所謂「行為」,係指生前處分行為及其他法律行為。所謂「牴觸」,謂非使前遺囑不生效力,生前行為即不能為有效,但不限於前遺囑因後行為而法律上或物理上的全部為執行不能之情形,苟顯然後行為係以與前遺囑不兩立之旨趣為之者,即為有牴觸。是否有牴觸及其範圍,一方面為遺囑之解釋問題,同時他方面又係生前行為之解釋問題。要之,雖應將遺囑及生前行為之全般情事以為合理的判斷而後決之,但均應尊重遺囑人之意思(見陳棋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九版第295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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