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條規定註釋-文字及其號碼表示數量方式不一致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4條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說明:
民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一種常見的實務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即當文書中的數量同時以文字和數字表示,而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這裡所稱的文字也不限於本國的文字,即使用的是外國的文字,也應該作同樣的解釋。又條文中所說的同時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表示者,指的是在某一種文書中,記載關於一定的金額,發生數次的記載都有不相同的情形。因為這些數量常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尤其多一個零少一個零更是可能造成很大的差異,所以在書寫的時候不得不小心謹慎。可是再怎麼小心卻還是出錯怎麼辦?
本條主要是為解決因文字與數字記載不一致所可能引起的法律爭議。此條款體現法律確定性和預見性的原則,透過確定如何解決文字和數字不一致的問題,幫助減少法律實務中的不確定性和爭議。
類似的規定亦見於票據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這反映法律對文字表述的重視,認為文字表達通常更為謹慎,且不易被隨意塗改,因此在發生衝突時,優先適用文字表述。
查本條之立理由略以:謹按關於一定數量之記載,如同時以文字及號碼各別表示,而其表示之數量,彼此有不符合時,究應以文字所表示之數量為準乎,抑應以號碼所表示之數量為準乎,此於權利之得喪及其範圍,至有關係,若不明定標準,勢必易滋疑問,故設本條規定。法院遇有此種情形時,應推求當事人之原意定之,其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者,則以文字所表示之數量為準。所以免事實之糾紛,而期適用之便利也。
防止爭議和混淆:
在契約或其他法律文書中,關於金額或數量的確認經常非常重要,不一致可能導致執行上的重大差異。按民法第四條所定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之規定,僅於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不符合時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此條說明當事人對於一定之數量之表示若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不符合時,應先以當事人原意,無法決定則以文字為準。
數量明確表示:
必須涉及具體的數量,這些數量可以是金額、數字或其他可以量化的數據。
文字與號碼同時存在:
數量必須同時以文字和數字的形式表示在同一文書中,例如契約、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文書。
文字與號碼不一致:
當這兩種表示方式出現不一致時,即適用民法第4條。如一契約中記載支付金額“五萬元”(文字)與“50,000元”(數字),若兩者有不符,則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問題。在解釋契約或其他法律文書時,法院會查看全部相關情境證據來嘗試確定當事人的原始意圖。只有在完全無法確定意圖時,才會適用文字優先的原則。
尋求當事人原意:
首先,法院會嘗試通過解釋和證據來確定當事人真正的意圖是什麼。如果可以明確當事人的原意,則應依據該意圖進行判斷。
無法確定原意時:
如果法院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原意,則根據法律規定,以文字表述為準。在實務上,法院處理此類問題時,首先會試圖透過解釋契約文本或相關證據,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例如,若契約中同時記載「五萬元」與「50,000元」兩者不一致,法院會查看文書上下文及其他證據,試圖推定當事人的本意。然而,當法院無法確定當事人原意時,即適用文字優先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中即明示,當文字與號碼不一致時,以文字為準,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當事人另有意圖。
民法對於解決有關數字爭議的法條不多,只有在總則的法例中列有第4條與第5條兩條條文,其中第4條是用在關於一定的數量,同時用文字與號碼作表示,兩者如果有不相符合的情形,應該如何解決的問題,至於票據行為,則以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尊重當事人意圖:
法院在處理這種不一致的情況時,首要任務是試圖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如果能確定,則應該按照這一意圖解釋和執行。就實務上來說,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然不論第4條或第5條都有提及,若是無法得知當事人之原意,才可適用到法條之規定,此為本於私法自治,故應以當事人之原意為最大優先考慮條件.
換言之,先探求當事人真意,始以文字為準。所謂「以文字為準」,在一般觀念上,文字表示較號碼為重,且不易塗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這一條文的設計是為確保法律文書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減少因文字與數字表述不一致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同時尊重並實施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文字優先規則:
民法第4條的設計是為解決在契約、協議書等法律文書中,因文字與數字表示不一致所引發的法律爭議。文字表達通常比數字更為謹慎,且較難被竄改的特性。如果法院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原意,則應優先考慮文字記載。這一規則基於一個普遍的觀察,即人們在書寫文字時往往更加謹慎,文字表達通常被認為比數字更為正式和可靠。
民法第4條規定的文字優先原則,是一種保障法律文書準確性和穩定性的措施,減少因文字與數字不一致而引發的法律糾紛。這一規定同時也體現私法自治原則,強調當事人的意圖為裁判依據,文字優先僅在無法確定原意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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