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三條律令格式-妨礙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04 Feb, 2009

民法第33條規定: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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