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五條律令格式-法人聲請破產及董事責任

06 Feb, 2009

民法第35條規定: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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