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一條律令格式-清算程序之準用

12 Feb, 2009

民法第41條規定:

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說明:

因奉令合併為糧食業同業公會而解散時,仍應踐行清算程序

 

法人解散後清算之程序,依民法第四十一條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但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係規定公司因合併而解散之程序及效力,並非規定公司清算之程序,自無依民法第四十一條準用於商業同業公會之餘地,商業同業公會因與他公會合併而解散時,既未如公司之合併,設有省略清算程序之特別規定,則雜糧商業同業公會,因奉令合併為糧食業同業公會而解散時,仍應踐行清算程序。

(民國31年05月26日司法院院字第2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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