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五條律令格式-營利法人

16 Feb, 2009

民法第45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說明:

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法人資格之消滅,當亦依特別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係適用於依民法總則規定應向法院為設立登記之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民法第四十五條定有明文。解釋上,其法人資格之消滅,當亦依特別法之規定。公司法第一條、第六條規定,公司為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不得成立。則公司因解散而行清算,清算完結後,公司法僅規定應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一條),自無庸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為清算終結登記。

(最高法院94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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