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條律令格式-社團總會之權限

21 Feb, 2009

民法第50條規定: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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