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六條律令格式-總會決議之無效與撤銷
27 Feb, 2009
民法第56條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說明: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但未出席或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之文義及立法理由以觀,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但未出席或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參照「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條文暨說明」第三十二、三十三頁)。
(法務部民國80年01月22日(80)法律字第0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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