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五條律令格式-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22 Mar, 2009

民法第75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說明:

即便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端視其為意思表示時是否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具體情事而定

 

按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又無意識,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之謂;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暫時發生異狀以致喪失正常之意思能力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7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即便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端視其為意思表示時是否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具體情事而定,此觀前揭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自明。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10年評字第2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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