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六條律令格式-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23 Mar, 2009

民法第76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說明:

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之名義承擔債務及以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提供擔保

 

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之名義承擔債務及以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提供擔保,若非為子女利益而以子女之名義承擔他人債務,及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舊法)及限定繼承之立法意旨暨公平誠實之原則,除其子女於成年後,自願承認外,不能對其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財產如係由父母以其子女之名義購置,則應推定父母係提出財產為子女作長期經營,故父母以子女之名義置業後,復在該價額限額度內,以子女名義承擔債務,提供擔保,不能概謂為無效。

(最高法院53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決議)

 

瀏覽次數: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