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七條律令格式-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24 Mar, 2009

民法第77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77條但書所規定「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按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故是否與身分及生活關係相當,應依行為整體而觀察,並慎重斟酌事宜定之

 

按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之契約,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僅於民法第77條但書所規定之2種例外情形下,不必獲得同意而認其契約有效。至於何謂「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按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之,故是否與身分及生活關係相當,應依行為整體而觀察(本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0975號函;施啟揚,民法總則,2007年版,頁275參照)。惟何種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實際上往往難以認定,且其認定之正確與否,對於調節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自由生活及財產散逸之防止,關係甚鉅,故具體適用時,須慎重斟酌事宜定之(洪遜欣,中國民法總則,49年10月版,頁278參照),合先敘明。…又查內政部91年1月30日公告頒行,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其簽約注意事項第21點明定:「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分,如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未成年人訂定本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允許或承認。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可資參考。本件既係屬消費爭議申訴事件,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法務部100年09月01日法律字第1000022685號)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之契約,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

 

按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略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知識尚未充分發達,故亦有法定代理人之設置。凡對於他人為意思表示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然後發生效力,蓋以保護其利益。」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之契約,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僅於民法第77條但書所規定之2種例外情形下,不必獲得同意而認其契約有效。至於何謂「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按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之,其是否與身分及生活關係相當,應依行為整體而觀察;又何種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實際上往往難以認定,且其認定之正確與否,對於調節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自由生活及財產散逸之防止,關係甚鉅,故具體適用時,須慎重斟酌事宜定之。

(法務部100年9月1日法律字第1000022685號、101年4月10日法律字第10100011460號、同年月日法律字第1010051298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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