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九條律令格式-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26 Mar, 2009

民法第79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說明:

若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持父或母一方同意書開戶,或父或母一方單獨代未成年子女開戶時

 

限制行為能力人持父母同意書開戶(非支票存款戶之存款帳戶,以下同),或父或母一方單獨持他方同意書代未成年子女開戶,金融機構予以受理,固無問題。惟若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持父或母一方同意書開戶,或父或母一方單獨代未成年子女開戶時,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範意旨,應係無權代理,存款契約效力未定,視他方是否承認而定契約是否有效,金融機構應無認定父母意思是否一致之權限,更不宜據以決定是否受理。

(財政部87年05月05日台財融字第87720821號函)

 

限制行為能力人向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於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性質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行為,縱然依民法第六百零二條,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仍係雙務契約。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向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無同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適用,應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法務部78年2月15日法78律字第27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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