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四條律令格式-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01 Apr, 2009

民法第84條規定: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說明: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為商業之負責人及合夥人

 

按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據此,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為商業之負責人及合夥人,至無行為能力人尚不得為之。(經濟部95年2月21日經商字第09502022180號函)至商業之負責人與合夥人間是否有親屬關係,尚非本法之所問。

(經濟部93年11月16日經商字第093021941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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