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五條律令格式-獨立營業之允許

02 Apr, 2009

民法第85條規定: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既有行為能力,即屬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所稱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

 

依照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既有行為能力,即屬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所稱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故就其營業有關之訴訟事件,有訴訟能力。

(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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