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六條律令格式-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03 Apr, 2009

民法第86條規定: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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