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成年意義

12 Jan, 2009

民法第12條規定:

滿二十歲為成年。


說明:

本條規定成年人之定義,而為成年人即享有民法上完全之行為能力,即以自己意思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之能力,本條就關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區分,我國法定成年年齡為二十歲,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查民律草案第十條理由謂自然人達於一定之年齡,則智識發達,可熟權利害,而為法律行為。然智識程度如何,若以之為事實問題,聽審判官臨時酌定,則遇有爭訟,須調查當事人之智識程度,始得定之,既屬困難,又慮訴訟遲延,本法採多數立法例,及舊有習慣,認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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