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成年意義

12 Jan, 2009

民法第12條規定:

滿十八歲為成年。


說明:

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這涉及當事人是否能夠通過意思表示來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行為能力根據年齡和心智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年滿18歲且心智健全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能夠自主進行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經法院宣告輔助宣告的人,需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下才能進行大部分法律行為,但日常生活中的小額交易例外。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以及經法院宣告為監護宣告的人,無法獨立進行法律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

 

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確立成年的法律標準,這一規定主要是基於對年齡與心智發展的認知,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和確保交易安全的立法考量。行為能力是自然人參與法律行為的基礎資格,其設計考慮年齡與心智狀況的不同,通過分級管理實現對不同個體的差異化保護。完全行為能力賦予成年人的完全自主性,限制行為能力為未成年人和輔助宣告者提供一定的保護與自由,而無行為能力則通過代理制度全方位保障個體權益。這一體系既保障個體的合法權益,又維持社會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展現民法制度的周全性與公平性。

 

現行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規定已實施超過九十一年,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的取得,對社會生活影響深遠,參考目前世界各國多以十八歲作為成年年齡;且社會各界也有調降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提議,所以在考量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且為積極回應社會需求、與國際接軌下,第12條將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

 

國際法律慣例與趨勢(調降年齡)

許多國家將成年年齡設定為十八歲,這反映一種國際慣例和對成人認知的共識。對於成年年齡的調整,往往是基於對當代青少年心理和生理發展的科學研究,認為他們在十八歲時已具備相應的成熟度來承擔法律責任。

 

查民律草案第十條理由謂自然人達於一定之年齡,則智識發達,可熟權利害,而為法律行為。然智識程度如何,若以之為事實問題,聽審判官臨時酌定,則遇有爭訟,須調查當事人之智識程度,始得定之,既屬困難,又慮訴訟遲延,本法採多數立法例,及舊有習慣,認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此本條所由設也。

 

各國對於成年年齡的界定標準不一,考量也各異,但降低成年年齡的理由大抵不脫下列3個面向:由於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以及教育普及、資訊發達的結果,現代人智識能力發展較以往迅速、早熟。青少年藉由網路累積更多知識和邏輯推理素材,對事務亦具有較高水準的識別能力。由於世界經濟的繁榮、工商業的發達,促成整體社會結構的演進,青少年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及自理私務之需求,並逐漸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產生其影響力。

 

目前大部分國家之成年年齡為18歲,為與國際私法秩序接軌,降低法定成年年齡已成為時代趨勢。原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十八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九十一年,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十八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二○一八年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原本的成年年齡為二十歲,但隨著社會發展及國際趨勢,我國在2023年將成年年齡下調為十八歲。這一修改旨在與國際接軌,考量現代青少年的身心發展程度,並回應社會對於調降成年年齡的需求。國際趨勢:許多國家已將成年年齡設定為十八歲,包括鄰國日本,反映出對青少年心智成熟度的共識。

 

現行民法第980條規定女性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且對男女的最低結婚年齡作出不同規定,有違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權益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男女平等之意旨,因此第973、980條將,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分別調整一致為十七歲及十八歲。此外,考量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對於現行整體法制具有相當之影響,像是部分規範將「年滿二十歲」設定為相關涉及資格或要件等法定門檻,所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除訂有緩衝期間外,亦明定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新法施行前所取得的合法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到二十歲為止。另訂婚、結婚年齡之相關規定,直接影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女性結婚的權利,且間接影響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具行為能力之年齡,涉及民眾生活規劃及社會觀念之改變,因此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設有緩衝期間。

 

成年的法律意義

 

成年的界定是民法重要的法律概念,係指一個人從未成年轉變為成年,這一變化帶來法律上的重大轉變,尤其是在行為能力方面。成年人被認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進行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處理財產、結婚和其他重要的法律決定。

 

完全行為能力:成年標誌著一個人獲得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從事法律行為,如簽訂契約、處理財產、結婚等。與此相對,未成年人由於心智尚未成熟,法律為其設立保護措施,避免其因判斷能力不足而受到不利影響。成年年齡的設定即為此保護措施之一,十八歲的規定旨在保障青少年在具備足夠判斷力後再承擔法律責任。

 

保護未成年人

 

行為能力的分類: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受監護宣告者。

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受輔助宣告者。

完全行為能力人: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以及已結婚的未成年人。

法律通過這三種分類,依據年齡與精神狀況來判斷個人的行為能力,確保法律行為的效力及交易安全。

 

將成年年齡定為十八歲主要是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需要。未成年人由於身心發展可能尚未完全成熟,可能缺乏進行某些複雜法律行為的完全判斷力。因此,法律通過制定一個明確的年齡門檻來保護他們免受財務和法律的不利影響。

 

一旦達到法定成年年齡,個人將自動獲得完全的行為能力,這包括能夠獨立作為合同的一方、管理自己的財產和決定個人的居住地等。此外,成年還可能影響一個人在刑事法和其他法律領域中的責任。

 

關於成年年齡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

 

本條規定成年人之定義,而為成年人即享有民法上完全之行為能力,即以自己意思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之能力,本條就關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區分,我國法定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年齡、心智與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係指個人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基礎,行為人必須具有「健全的意思能力」,得以判斷自己之行為在法律上可能發生何種效果。具備此項健全的意思能力,始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指能獨立完成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民法依自然人之年齡及實際之精神狀態,將行為能力區分為三階段: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完全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包含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包含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人有實施法律行為之必要時,由法定代理人以代理方式為無行為能力人為之。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必要為法律行為時,除以法定代理方式由法定代理人代行之外,亦可由法定代理人行使同意權,由限制行為人自行為之。此時,如果限制行為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先為法律行為,仍需事後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該法律行為始得有效。但純獲法律上利益,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即使無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可有效。通說認為所謂中性行為,因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既不生利益,亦屬無害,故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雖因老化或精神疾病致其判斷能力有所不足,但其程度尚未到嚴重程度,故如有需要實施第十五條之二規定之特定法律行為時,為尊重其個人之意思,由輔助人從旁以行使同意權方式協助其自行為之。輔助人非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以法定代理方式代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的行為能力制度,依照自然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區分為三種行為能力:一、完全行為能力人包括年滿十八歲的成年人,以及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而且尚未結婚的未成年人;以及受輔助宣告之人(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二)。三、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基於自己的意思,有效的從事法律行為。

 

監護和輔助制度

對於因老化、精神疾病等原因而無法完全行使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法律提供監護和輔助制度。這些制度既保護行為人,又維護其基本權利。對於那些心智狀態不允許他們完全獨立行動的成年人,法律提供監護和輔助制度。這些制度旨在為需要額外保護的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時尊重他們的法律權利和自主性。

 

所謂「行為能力」,就是行為人可以單獨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之能力。行為能力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並且保障思慮能力不足的人。民法設置監護宣告制度的目的,也正是為保護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

 

法律為保護智慮不週之人及維護交易安全,而以行為人之意思能力(識別能力)為基礎,依其已否達一定年齡為標準,作為判斷法律行為是否生效之制度。

 

總之,民法第12條關於成年的規定是保護個人、保障交易安全和促進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這些規定確保個人在達到適當的年齡後,能夠負責任地參與法律活動和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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