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八條律令格式-錯誤之意思表示

11 Apr, 2009

民法第88條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說明:

保險契約中的資料錯誤和意思表示的法律問題

 

按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2.經查,申請人投保系爭保險契約時,即已出具「補充聲明書」據實表明除核保外不同意相對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相對人固辯稱受理審核當時,不知聲明事項已遭申請人塗改變造等語,惟申請人既已出具補充聲明書表明上開內容,相對人即不能諉為不知。縱使相對人係因本身之疏惰而未確實審核,即遽然同意承保,其意思表示縱有錯誤,亦難謂其無過失甚明,自無許其援用民法第88條撤銷承保之意思表示之餘地。從而,相對人主張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承保系爭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即屬無據。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04年評字第00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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