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三條律令格式-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17 Apr, 2009

民法第93條規定: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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