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豐法律事務所
Shuo Feng Law Office
關於我們
認識我們
理念目標
專業領域
聯絡我們
服務內容
專業團隊
主持人
顧問
律師說法
法律信箱
碩豐新知
法律詞典
裁判評析
法令註釋
法律評論
企業勞資
車禍事故
家庭遺產
債權債務
國家刑事
房地消費
請問律師…
法令註釋
首頁 > 律師說法 > 法令註釋
民法第一百十條律令格式-無權代理之責任
01 Jun, 2009
民法第11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瀏覽次數:39
分享此頁 »
法律信箱
碩豐新知
法律詞典
裁判評析
法令註釋
最新說法
如果鹽水蜂炮炸到我(家),我可以找誰求償?
放鞭炮,引起火災,有無法律責任?
紅綠燈代表絕對路權?綠燈通過路口有無注意義務?
酒後開車看見警察後,停車後換未飲酒的別人開車,成立什麼犯罪?
軍公教配住公有宿舍,是租賃還是借貸?
Top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確認登入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
立即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