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律令格式-期間終止之延長

04 Apr, 2010

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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