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律令格式-一般時效期間

20 May, 2010

民法第125條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說明: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字第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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