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律令格式-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時效

26 May, 2010

民法第131條規定:

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說明:

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舊法)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判決,其判決確定視為不中斷。此所謂不合法,非專指不合於法律上之訴訟成立要件而言。其不合於法律上之訴權存在要件者亦包含之。故訴因當事人不適格而受駁回之判決,其判決確定者,時效亦視為不中斷。甲、乙、丙、丁公同共有之山場,被戊侵奪後,雖曾於時效期間內,由甲一人為全體提起請求返還之訴。但既因當事人不適格而受駁回之判決,且其判決早經確定,即無中斷時效之效力。又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求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31年度決議(一)決議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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