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律令格式-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28 May, 2010

民法第133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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