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律令格式-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16 Jun, 2010

民法第145條規定: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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