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律令格式-權利行使之界限

19 Jun, 2010

民法第148條規定: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說明:

國防部直接興建住宅與私法買賣契約的法律性質

 

按主管機關直接興建及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購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其間之法律關係係屬於私法關係,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意旨可明。本件國防部直接興建住宅,並經其認定申請者合於法定要件,再與申請人訂立買賣契約,此等契約係為照顧老舊眷村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行政目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權力服從關係,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件因承包廠商疏失致增加興建費用部分,如己列入興建成本而由承購戶負擔部分費用,則主管機關向承包廠商取得賠償金或違約金等後,依上開誠信原則,自應從成本扣除為當。

(法務部94年12月27日法律字第0940044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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