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律令格式-緊急避難

21 Jun, 2010

民法第150條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緊急避難

 

又民法第 150條所定之緊急避難,亦須避難行為加於他人之損害,少於或等於危險所生之損害,逾越此程度者亦為過當避難(施啟揚著,民法總則,94年版,第 381頁參照)。

(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12600號)


瀏覽次數: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