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律令格式-要約之失效-不為承諾

19 Jul, 2010

民法第157條規定: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說明:

遺囑係屬單獨行為,以遺囑終止收養關係,原非正當方式

 

查終止收養關係,係屬契約行為,而遺囑係屬單獨行為,以遺囑終止收養關係,原非正當方式。准如養父母已將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記載於遺囑,而其養子女亦表示同意者。參酌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0號解釋意旨。似得認其終止收養關係契約為有效成立。至於養子女就終止收養之要約為承諾之時期。依民法第一五七條之規定。仍應依通當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為承諾始可。不得任意拖延,以杜流弊。附註:司法院三十五年解字第三一二0號解釋: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之任何一方,收養關係仍然存在。

(內政部 56年6月20日台內戶字第238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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