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律令格式-優等懸賞廣告之定義
29 Jul, 2010
民法第165-1條規定: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說明:
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工程規劃設計競圖須知三、評審及獎勵辦法(三)載明:「第一名獲得各該基地工程設計權....」,經核該競圖須知之本質似為優等懸賞廣告,核以民法第165條之1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又雖以本案工程規劃徵求設計之時點為民法債篇修正施行前(88年5月5日修正公布),惟民法債篇施行法第7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故本案依上開規定,本府前國宅處似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年11月20日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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