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律令格式-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09 Aug, 2010

民法第171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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