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釋-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之住所

25 Jan, 2009

民法第23條規定: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說明:

民法第23條關於選定居所視為住所的規定,充分體現法律對現代社會中流動性與多元化居住模式的適應性。此規定提供靈活且實用的法律工具,使得個人與企業在處理涉及特定行為的法律事務時,能夠依實際需求,選擇最適合的地點作為法律行為的居所。這不僅有助於簡化法律程序、避免爭議,也反映法律在保護當事人權益與促進法律行為便利性上的平衡與智慧。

 

本條立法理由略,查民律草案第四十五條理由謂當事人住址在遠隔地,於實際上有不便時,因其特定行為,使得選定與住所有同一效力之暫時居所,始為適宜。至其選定之暫時居所,當事人得自由變更或廢止之,自屬當然之事,無待明文規定也。

 

民法第23條的規定,涉及「擬制住所」的概念,即在特定行為中,當事人可選定一個居所,並將該居所視為住所,作為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依據。旨在解決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住所不便或無法確定的問題,並提供一種靈活且實用的法律解決方案。選定居所為住所的情形,適用於訴訟行為、經商活動以及其他法律行為中的住所確定。

 

本條規定處理涉及特定行為時的法律關係,容許個人或企業依特定行為來確定其法律上的居所,「擬制住所」即在特定行為選定居住視為住所之情形。當事人就特定行為(如訴訟行為、經商行為等)選定的居所。 而選定居所為法律行為,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定。居所的作用主要為代替住所,擬制其為住所,以補充住所的效力。

 

選定居所的方式

住所與居所的法律意義各有側重,但住所在法律上的地位更為核心。住所作為自然人的法律中心地點,對於確定權利義務、管轄權、法律文件送達以及其他法律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居所雖不具備住所的法律中心性,但在特殊情況下仍能發揮關鍵作用。住所與居所的界定和區別,反映法律對於個人生活穩定性與靈活性的雙重需求,也為現代法律體系中自然人權利的實現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行為的選定:

本條允許當事人在進行特定法律行為(如簽訂契約、進行商業交易或訴訟活動)時,這包括訴訟、經商、簽署契約等行為。當事人可選擇一個特定的居所來進行這些活動,並將該處視為其住所,以便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將選定具體的地點作為其居所。此選定的居所,將視為當事人在該行為上的住所,並享有與住所相同的法律效力。選定的居所通常是暫時性的,並且當事人有權依需要進行變更或廢止。這種設計提供高度的靈活性,使得當事人能依實際需求,調整其法律行為的地點。例如,經商人士可能會因為業務往來,選擇在特定城市的辦公室作為法律行為的居所,而非其常居住地。

 

選定居所的制度設立,旨在解決當事人住所遠隔或不便於法律程序進行的問題。例如,當事人在國外居住,但因商業活動或訴訟需要,可在國內選定一個居所進行法律行為,避免因地址不明或距離遙遠而影響法律程序的進行。此類選定居所的行為,應基於當事人的明確意思表示,並應在契約或書面文書中記載,以便日後作為法律依據。

 

商業行為中的選定居所:

某家公司在多個城市有辦公室,當簽署一份涉及跨城市交易的契約時,為便利契約的執行與文書的送達,公司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辦公室作為居所。此時,該選定的居所將視為該公司在此契約上的住所,方便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契約的履行。

 

訴訟程序中的選定居所:

當事人居住在國外,因涉及台灣的法律訴訟,需要指定一個在台灣的居所作為訴訟送達地址。此選定的居所,將視為該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住所,有助於法院進行文書的合法送達,避免訴訟程序的中斷或延誤。

 

暫時居所-補充住所的效力

當選定居所被視為住所時,該居所將在涉及法律程序(如法院管轄、文書送達等)中,替代當事人的常規住所,發揮補充效力。對於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法律文書的錯誤送達具有重要作用。如當事人的住所與其主要業務活動地點距離較遠,或者因其業務性質頻繁移動,選定的暫時居所將對法律事務處理更為便利。選定的居所將在特定法律行為上替代或補充常規住所的法律效力。這對於法律文書的適當送達、確定法院的管轄權以及其他與法律行為相關的事宜特別重要。

 

選定居所的限制與風險:

選定居所的規定雖然為法律行為提供靈活性,但也存在一定風險。特別是在當事人未明確記載選定居所的意圖或未通知相關方時,可能會引發法律爭議。例如,當事人在商業契約中未標明選定居所,導致法律文書的送達出現問題,進而影響契約的履行。因此,選定居所應當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並通知相關方,避免日後爭議。

 

擬制住所與戶籍地址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擬制住所不等同於戶籍地址。在台灣,戶籍地址是基於行政管理的需求而設立,並非法律行為的唯一依據。依民法第23條的規定,當選定居所成為擬制住所時,該居所可在特定法律行為中代替戶籍地址,發揮法律上的住所功能。因此,即便當事人的戶籍地址與選定的居所不同,只要在法律文書中明確記載,選定居所仍然具有住所的法律效力。

 

法律適用與國際私法考量:

在涉及國際私法的情境下,住所的認定可能會影響適用何種法律。民法第23條允許當事人選定居所為住所,有助於在跨國交易中確定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然而,當涉及外國法律或國際元素時,仍需考量住所地法的適用原則,避免因選定居所而引發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自由變更或廢止

當事人有權依需要變更或廢止其選定的暫時居所,這提供靈活性,使得能夠依實際情況調整法律行為的地理位置。如一家公司可能在多個城市有辦公室,但會選擇其中一個具有戰略意義的地點作為執行契約等特定法律行為的居所。

 

當事人因訴訟需要,可能指定一個最便於法律程序進行的居所,這對於送達法律文書和法院聽證等都極為關鍵。選定居所的意圖和行為應該清楚且易於證明,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爭議。當選定居所用於重大法律行為時,應確保所有相關的官方記錄(如公司註冊、稅務登記等)都已更新,以反映新的居所。民法第23條提供法律靈活性,使個人和企業能夠依實際需求設定適當的法律行為場所,從而有效管理其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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