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律令格式-侵權行為請求時效

17 Mar, 2011

民法第197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說明:

雇主如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或將其退保,致勞工於退休時未能領取應領之老年給付時,核屬侵害勞工權利之行為

 

勞工保險為強制保險,雇主如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或將其退保,致勞工於退休時未能領取應領之老年給付時,核屬侵害勞工權利之行為,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之時效起算時點,應以勞工知有損害發生時,即自勞工申請退休請領老年給付,已知有差額損害時起算。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勞工知有損害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13391號)

 

瀏覽次數:3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