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律令格式-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

19 Mar, 2011

民法第199條規定: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說明:

協議如屬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

 

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即曾與原業主吳德成協議:「所收購之土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全文內容: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既曾與原業主吳○○協議:「所收購之土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

(前司法行政部58年01月15日(58)台函民決字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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