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一條律令格式-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21 Mar, 2011

民法第201條規定: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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