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四條律令格式-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24 Mar, 2011

民法第204條規定: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說明:

 

瀏覽次數:2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