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一條律令格式-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01 Apr, 2011

民法第211條規定: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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