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律令格式-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21 Apr, 2011

民法第226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說明:

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定為農地,仍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按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八三)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一一一三號函略以:有明文。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定為農地,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買受人如無自耕能力,其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嗣後之給付不能(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參照)。此不因該項請求是否業經確定判決而有不同。三、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訴訟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處理。」

(法務部83年07月27日(83)法律字第16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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