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律令格式-情事變更原則

24 Apr, 2011

民法第227-2條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說明:

租金隨公告地價調幅調升之約定,僅能解釋為兩造於締約當時,基於其能預見之合理風險所為之約定,但對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則非前揭約定規範之範疇

 

國有學產土地定期租賃契約,其租金隨政府公告地價調整時,可否認屬非當事人於訂約當時所得預料而有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宜由法官依具體個案情形,本其法律確信加以判斷主 旨:關於貴部就經管國有學產土地租賃案件之租金給付爭議處理方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105年2月2日臺教秘(五)字第1050015594號書函。二、按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旨揭土地租賃案件,依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係訂定20年期土地租約,是屬定有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依上開條文但書規定,當事人不得於期限內以不動產價值之昇降向法院聲請增減其租金。惟上開租賃契約成立後,發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時,學說及司法實務均有肯認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增減租金(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上冊),1989年8月12版,第210頁至第211頁;邱聰智著,新訂債法各論(上),2008年8月初版第2刷,第352頁;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2002年7月初版第1刷,第347頁至第348頁;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3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判決及104年度上字第407號判決參照)。三、至旨揭國有學產土地定期租賃契約,其租金約定按土地當年期申報地價一定比例核算,而租金隨政府公告地價調整時,可否認屬非當事人於訂約當時所得預料,而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學說有認此時因當事人間就租金變動之客觀環境已有預料,且為特別約定,故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林誠二著,民法債編各論(上),2007年3月修訂2版2刷,第351頁),而司法實務則有認為有關租金隨公告地價調幅調升之約定,僅能解釋為兩造於締約當時,基於其能預見之合理風險所為之約定,但對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則非前揭約定規範之範疇,仍不應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07號判決參照)。惟因具體個案事實情節容有不同,如有爭議,宜由法官依具體個案情形,本其法律確信加以判斷。四、次按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是旨揭國有學產土地租金給付爭議如日後經法院調解者,有關貴部即出租人能否以「情事變更」作為調解過程中讓步之審酌基礎,亦請參酌前開說明自行判斷。

(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4310號105年04月08日)

 

裁庭於仲裁程序中,如依情事變更原則而為判斷時,是否仍有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關於仲裁庭於仲裁程序中,如依情事變更原則而為判斷時,是否仍有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主旨:關於仲裁庭於仲裁程序中,如依情事變更原則而為判斷時,是否仍有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北市捷秘字第八八二二○二三一○○號函。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八八)秘台廳民三字第二四六一二號函略以:「‥‥‥二、按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原則,此項原則之適用,旨在對於當事人不可預見之情事變更予以救濟,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總論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均就有關『情事變更原則』予以明文規定。次按仲裁契約,係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紛爭交付第三人即仲裁人為判斷之合致意思表示。仲裁人基於其得為仲裁判斷之法律上地位,於解決當事人間之實體法律爭議事項,判斷其得法律上之效果時,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五○號、四十三年臺上字第六○七號等判例意旨,原即有適用法律之職權,而無待於當事人之約定,亦不受當事人所述法律見解之拘束。故仲裁人於為仲裁判斷時,依情事變更原則,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爭議,應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判決、八十七年度臺抗字第四六號裁定參照)。是仲裁庭於仲裁程序中,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斷時,係屬於適用私法上之原則而為判斷,為『法律仲裁』之一種,非屬『衡平仲裁』之範疇,尚不生仲裁法第三十一條適用與否之問題。三、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涉訟,仍應由承辦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而為認定,不受拘束。」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法務部(88)法律決字第040067號8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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