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律令格式-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民法第229條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說明:
法務部就地方首長建請中央專案協助事項意見
法務部就「地方首長建請中央專案協助事項(五),建請修法調降國家賠償相關利率規定」之意見主旨:為行政院轉總統府秘書長函,有關臺中市胡市長○○建請中央專案協助事項(五),建請修法調降國家賠償相關利率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二、旨揭建議本部將審慎研議辦理,謹先擬具本部初步意見如下:(一)按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遲延利息由於法律之規定而發生,毋待於當事人之約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判決參照)。據此,國家賠償請求權既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賠償義務機關就其遲延之債務應支付遲延利息,此部分法定利息應依民法第203條所定百分之五週年利率,計算至實際為清償之日為止,其亦屬損害賠償之範圍(本部82年12月3日(82)法律字第25632號函參照)。(二)國家賠償責任固屬公法上損害賠償責任,惟與民法及其他特別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就法定遲延利息所適用之法定利率,似不宜作不同處理,以避免人民在相類之損害賠償個案中,僅因侵害主體之不同,而發生不合理差別待遇。是以,國家賠償相關利率規定之修正,實涉及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是否修法調降之問題,二者無法割裂處理。(三)復鑒於法定利率之調整影響既遠且深,倘因目前市場利率走低而調整,勢將增加日後修法憑仍之困擾,蓋財經環境變動不居,市場利率變動幅度難以預測,倘未來利率反轉,修法之時程與效率恐無法即時反映金融市場變化,且將嚴重損及法律的安定性。據此,本部認為暫不宜修正調降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本部100年8月25日法律字第1000022054號函參照)。相較於其他主要國家立法例之法定利率規定,介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之間,故我國法定利率並未偏高。(四)至於有無必要在國家賠償法中另定特別利率規定,將參酌胡市長建議,提本部國家賠償法研修小組討論再為決定。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084940號101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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