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律令格式-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26 Apr, 2011

民法第230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說明:

地役權似得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免檢附地役權人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

 

對於地役權似得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免檢附地役權人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之判決書之見解,表示贊同主旨:關於供役地所有權人以地役權存續期間屆滿為由,未提出法院判決書或地役權人之同意書,而單獨申請塗銷地役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二、按地役權、地上權定有存續期間者,依學者通說及司法實務見解,於期限屆滿時當然歸於消滅,(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92年7月版,頁169;王澤鑑,民法物權(二),91年10月版,頁91;史尚寬,物權法論,68年5月版,頁222;司法院院字第1958號解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758及4114號、70年度台上字第794號判決參照)。來函所附土地登記簿等資料所載,本件地役權之存續期間至97年3月16日屆滿,則於存續期間屆滿時,該地役權當然消滅。故 貴部來函說明三有關「本案地役權似得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免檢附地役權人無需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之判決書」之見解,本部敬表贊同。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0358號98年11月05日)


瀏覽次數:31


 Top